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 Internet 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网建站以及网络推广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企业邮局、网站推广及其他相关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乙方是“数码中国”网站( china-data.com )的运营者与全权所有者。以下,凡出现“乙方网站”的地方如未特别说明均指“数码中国”网站。
甲方权利义务
2 . 1 甲方向客户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企业邮局、网站推广及其他相关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甲方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甲方违反此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承诺不以低于乙方给予其的代理价发展客户,与乙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从事其他有损乙方利益的活动。甲方违反此义务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提高乙方的代理价格或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同时,甲方违反此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应按照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 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甲方在注册各类域名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的域名注册协议的各项规定,在租用虚拟主机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虚拟主机租用协议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他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甲方通过其在乙方网站上申请的用户编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甲方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代理商,如果甲方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代理商或用户编号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乙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用户编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乙方即会提供此项服务,甲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
甲方在乙方网站注册为用户时记录的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资料应与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资料一致,尤其是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资料,是乙方用以确认甲方代理身份的重要依据。当甲方的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向乙方传真通知函件(单位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个人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情况下按乙方另行要求的方式)通知乙方予以更新。因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更新联系资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若将依据本协议而享有的用户编号及用户编号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必须于转移前将通知函件邮寄到乙方(单位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个人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未按时将上述函件邮寄到乙方,乙方将不予变更用户编号所有人。
甲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用户编号和密码,因甲方保密不善致使用户编号和密码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而进行各种操作或因甲方授权他人管理而在终止授权时未及时收回管理权及更改密码,而造成甲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他损失或纠纷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代理的域名及虚拟主机续费,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甲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造成域名被删除、虚拟主机被关闭或数据库被删除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甲方将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甲方为其直接客户注册域名时该域名的注册者(中英文)必须得到客户的认可。
乙方权利义务
3 . 1 乙方以在线实时注册系统方式为甲方提供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并尽力使该注册系统有效运行。
3 . 2 乙方按甲方定制的服务规格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并按虚拟主机租用协议规定的义务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 . 3 乙方按甲方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规格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按有关服务条款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 . 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并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变更后的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信息。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之时起生效,非特殊情况上述变更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
3 . 5 乙方提供自动查询功能,以使甲方能在网站上查询其业务信息和帐款信息。
3 . 6 乙方应对甲方的用户编号和密码及其他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 . 7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将甲方的名称出现在乙方的媒体广告中。
3 . 8 乙方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
3 . 9 乙方视必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相互关系
甲方与乙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并不能解释为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合资企业、委托人或代理人,或建立了任何形式的合法联盟或联营。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便于阅读之目的,不包含任何实质意义,尤其是“代理”一词,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场合都不得理解为甲方为乙方的代理人。
除了本协议中已表达的之外,每一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债务强加于另一方或影响已赋予另一方的权利,若因任何一方的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由该方独立承担责任。
5 . 付款 / 结算条款
1 甲方成为乙方代理商的最低资金限额是 1000 元人民币,甲方在向乙方委托首次业务之前,须将至少 1000 元人民币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帐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其中扣 除。
乙方的系统逐笔结算甲方的委托业务并从预付款中自动扣除,甲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委托业务。
若甲方连续三个月不发生业务,则乙方有权将其级别由代理降为直接客户,甲方降级后发生的业务按直接客户的价格标准计费,但协议解除时甲方帐户中的余额按本协议 5.5 条的规定处理。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在汇款传真件上详细说明。
协议终止时,如果甲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已超出人民币 1000 元,则乙方如数退还甲方帐户中的余额;如果甲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未达到人民币 1000 元,则乙方扣除包含实际发生业务金额在内共 1000 元人民币的款项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违约责任
6 . 1 虚拟主机:甲方向乙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客户网站无法访问,乙方承诺补偿甲方以宕机时间乘以 10 倍甲方已付相关时段费用的赔款。 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支付的空间租用费。由于甲方或甲方客户违反规定使用虚拟主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域名: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域名支付的域名注册费。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其他收费服务: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正常提供甲方所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收费服务支付的费用。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该收费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除经乙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的域名和 / 或虚拟主机的使用权,直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协议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7 .免责条款
7 . 1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诸如海底光缆受撞船事件的影响而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甲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
7 . 2 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 Internet 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 2 小时。
8 .协议解除
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 .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8 . 2 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8 . 3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8 . 4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8 . 5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
8 . 6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 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9 .附则
9 . 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9 .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9 . 3 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协议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协议。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9 .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